【老人与法】接受或提供劳务时发生损害,由谁负责赔偿 ?

 来源:广西老干部

目前,许多老年人家中都请有保姆或者钟点工,还有一些刚退休的人又去打工挣钱。由于双方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,不受劳动法的调整,所以,家庭保姆、钟点工等劳务人员在雇佣劳动中造成他人损害或者自己受到伤害的,只能按照民事侵权来处理。那么,究竟应当由谁来担责呢?

提供劳务时造成他人损害,该由雇主赔偿吗?

年近七旬的孙大妈请钟点工张某来家里搞保洁,并特别交待张某在擦阳台玻璃时要将花盆移走。可是,张某忘记了孙大妈的交代,未将花盆挪走,结果干活时不小心将花盆摔到楼下,砸中停在楼下的一辆汽车。那么,孙大妈对张某给车主造成的损失应当负责赔偿吗?

 

法律分析
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:“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,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。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,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……”本案中,张某在进行劳务时造成他人车辆受损,作为接受劳务一方的孙大妈应当负责赔偿车主的损失。但是,张某把孙大妈的交待抛之脑后,自身存在重大过失,因此,孙大妈在赔偿后,可以要求张某偿还其所支付的赔偿款。

因劳务受到伤害,自己也要担责吗?

小李在宋奶奶家做保姆,工作内容包括卫生清洁和买菜做饭等。一天,小李不听宋奶奶的劝阻,执意要站在椅子上打扫卫生,结果不小心摔下,造成左小腿骨折,产生医疗费、误工费等损失。小李要求宋奶奶全额赔偿其损失。宋奶奶想知道,小李的要求是否有法律根据?

法律分析
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:“……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,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。”据此,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时,并不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原则,即接受劳务一方并非无条件地承担赔偿责任,而是要根据双方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各自的过错程度,来确定是否承担责任及责任大小。这样,可以避免提供劳务一方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随心所欲。本案中,小李作为成年人,明知站在椅子上打扫卫生具有危险性,而且宋奶奶也作了劝阻,所以,小李存在较大过错,宋奶奶只需适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。

因第三人侵权受伤,该找谁承担责任?

吴女士五十出头,刚从单位退休下来。吴女士因闲不住,在看到一家小餐馆招聘小时工、每小时20元工钱后,就应聘当了服务员。一天中午,吴女士在收拾完餐桌准备将碗盘拿回后厨洗碗池的过程中,被客人黄先生撞伤住院。那么,吴女士究竟应当向谁索赔呢?

法律分析
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:“提供劳务期间,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,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,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。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,可以向第三人追偿。”据此,吴女士既可以要求老板汪某给予补偿,也可以请求第三人(黄先生)负责赔偿。应当指出的是,补偿与赔偿是不同的。赔偿一般是填平原则,即损失多少赔多少,而补偿仅是给付损失中的一部分。所以,吴女士若找老板汪某偿付的话,汪某只需给其适当补偿。如果吴女士想获得全额赔偿的话,那就必须向黄先生索赔。

供稿:《老年知音》



微信扫描下方的二维码阅读本文

发表回复

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。 必填项已用 * 标注